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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前科也是公民

时间:2010-10-14 20:47:16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前科不能抹,权利不能不维护

———10月13日个论《有前科的人也是公民》

摘要:作者以为警察是在有犯罪记录者的身份证芯片中登载其前科,其实是误解。公民的“前科记录”是其以往行为的社会性代价,这一情况是由公安部门掌握的,并没有登载在公民身份证的芯片中,因此就没有抹除与不抹除的问题。

    作者以为警察是在有犯罪记录者的身份证芯片中登载其前科,其实是误解。公民的“前科记录”是其以往行为的社会性代价,这一情况是由公安部门掌握的,并没有登载在公民身份证的芯片中,因此就没有抹除与不抹除的问题。《居民身份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并没有空间登记其他的项目,比如犯罪记录。这些前科记录实际上是登载在公安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反,一旦有警察在居民身份证芯片上“登载本法(《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还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系统保留前科记录是必要的,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一个有前科的人在法律惩戒措施消除后就是一个享有完全民事权利的公民,他可以正常地生活工作而不受影响。但我国的《公务员法》、《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等特殊的工作岗位会对触犯刑律的人关上大门。《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而《教师法》也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同样在《律师法》、《法官法》中也有明确规定。而海外移民、办理签证、留学甚至申请贷款等行为时,犯罪记录绝对是一个重要的参照。因此,前科记录在现实中也无法抹除。

    需要警惕的是,公安掌握的前科记录不能成为这些人从事正常民事行为的障碍,这就要给警方明确其行为的界限,不能动辄搞“有罪推定”,为“防患于未然”就怀疑这些人是在从事什么非法的活动,正常的上网、住宿行为也要被盘查询问。为此,要对公安部门盘查询问并非具体犯罪行为嫌疑人的权力进行明确规定。警察盘查权的过度滥用确实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人民警察法》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有前科记录并不意味着违法犯罪的嫌疑。在许多情况下,是警察过度使用盘查权的问题,尤其是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避免让有前科记录的人受到警察过度滥用盘查权的影响,最主要的是建立公民在这个方面的司法救济渠道。接受盘查时警察要说明其盘查的客观理由,证明受盘查人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哪怕是被他人指证、自犯罪现场逃逸、监控录像中出现身影等。对警察没有明确理由进行盘查的,公民理应拥有拒绝其盘查的权利。同时,对因盘查造成公民实际损失的,公安部门应当予以补偿或赔偿。 □吴志峰

--中国社会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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