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14 20:39:32 作者:admin来源:中国治理网
集体协商,被称为劳资矛盾的减压阀,也是工会维权从个案走向制度化的关键。昨日,酝酿多时的《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修改草案终于掀开面纱,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份修改草案中,对集体协商的内容、代表产生、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签订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每年应与劳动者进行至少一次工资集体协商,这也将从立法上改变过去工资单方面由资方说了算的局面。(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集体合同大多未充分协商
关于集体协商制度立法,早在2007年就传出消息。2008年,该条例被列为市人大立法调研计划,去年被列为立法计划。据了解,由于金融危机的原因,该条例立法进度中途被耽搁。今年6月,深圳市委提出加快制定出台该条例,也使得其立法驶入快车道。
对于制定集体协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从深圳实际情况来看,有很多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都是政府出面处理,消耗了太多社会成本。如果通过事先有序的集体协商,可以避免和减少停工、怠工、堵路等无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协商比不协商好,有序协商比无 序的群体性事件好”。同时,集体协商不仅对员工有利,对企业也有利,“一个企业如果经常有劳动争议,甚至 发生群体性事件,发展肯定会受到影响”。
事实上,早在1996年,深圳工会就在全市推行集体协商制度,也陆续签订了一大批集体合同。不过,市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李莹表示,此前集体合同的签订很大一部分没有经过充分协商,或者是协商未能充分表达劳资双方的意愿,很多合同是法律条文的照搬照抄,意义并不大。所以,在这次起草集体协商条例时,更侧重于协商,“劳资关系中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就在于利益协调,以前这种表达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现在要建立这种利益表达机制。”(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不一定要谈出结果来”
正是由于更注重协商过程,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傅伦博介绍,在条例中并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必须签订集体合同,而是根据协商决定,这也是考虑了深圳制造型企业较多的实际情况。同时,从深圳实际出发,条例中对于加班时间等也没有做出硬性规定,而对于众多的劳动争议及群体性纠纷大都由工资问题引发,条例也比较多地关注工资集体协商问题。同时,考虑到大部分员工是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出生的新生代员工,他们除了关心工资待遇,还希望能够学习培训提升,条例也把“职业技能培训”规定为重要的协商内容之一。
南方都市报记者注意到,在条例规定中,如果集体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提请所在地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进行调解,而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停工、怠工、闭厂等争议行动,也可提请所在地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后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则签订调解协议,双方按调解协议的各项约定执行。不过,对于调解后双方仍达不成一致的情况,条例则未做出规定。是否双方谈不拢协商就将不了了之?对此问题,李莹表示,协商双方如果抱有互利共赢的理念,相信能找到平衡点,不排除会有个别谈不拢的情况,“不一定非要谈出结果来。”
将向150家重点企业发出协商邀约
近年来,深圳市总工会大力推进集体协商。2008年7月,沃尔玛在经历了一年多的集体协商之后,双方就曾签署了一份涉及8500多人、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和员工培训五个方面的集体合同。
此后,深圳市总工会向145家重点企业发出了集体协商邀约,由市总工会直接参与和指导进行集体协商,目前,盐田国际、富士康、先端科技等企业先后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据介绍,当初发出145家集体协商邀约的企业,约有一半开展了协商,市总工会表示,将继续跟进这些企业的协商进展。同时,市总工会将再向全市150家重点企业发出集体协商邀约,敦促他们开展协商。
条例亮点
1
拒绝协商最高罚五万元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工会、劳动者代表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的,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答复对方提出的集体协商邀约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每次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过,经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后,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再提出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除外。
2
坚持最低工资视为虚假协商
集体协商进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为协商提供必要的场地、时间和资料,也不得违法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协商双方如果故意纠缠程序细节,拖延集体协商进程,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的,属于虚假协商。而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用人单位坚持以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虚假协商行为。
3
不得借口打压协商代表(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以及为集体协商从事必要的准备工作每个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视为正常劳动,工资和各项福利不受影响。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如果被扣发工资降低福利,用人单位除需足额支付外,还要按扣发工资的50%支付赔偿金。
4
协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协商结果和理由应向劳动者公布。用人单位1/5以上劳动者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邀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用人单位50%以上的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且用人单位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上一级工会可以直接向该用人单位发出工资集体协商邀约,指派协商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专家看法
信息披露缺乏操作性
对于集体协商条例,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主任段毅认为,从社会属性的角度,工人和老板之间的雇佣属性明显,是一种对立的表现形式,所以集体谈判的表述更为合适。
段毅表示,目前条例中的规定,对于信息披露的条款有所欠缺,只规定了需要有信息披露这个环节,但缺乏必要操作性,也就是说,协商过程中老板应把盈利状况透露给工人,但什么时间透露,透露的信息如果是虚假的怎么办,老板该为虚假信息承担怎样的职责,条例里面都没有谈到。
此外,段毅认为,条例中应当有相应的手段去保障谈判的结果。工人和老板的关系是不对等的,劳资关系始终处在被管理之下,劳资双方没有独立手法使双方妥协。彼此都没有筹码的话,谈判显然是不会成功的。
应允许第三方介入(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针对条例中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条文,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翟玉娟指出,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强制性规定纳入法律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翟玉娟对要求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集体协商提出不同的看法。“集体协商可以一次签订两到三年的合约,不一定要每年都进行协商,在这方面可以给当事人一个自由度。”翟玉娟认为,光制定相关的条例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如何完善配套措施,保障这一条例的实施。“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规定,比如如何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如何保护谈判代表,适当时是否该允许第三方介入等。”她表示,除了罚款处罚之外,政府还应该制定其他约束性措施,比如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工人罢工,并且设立纠察队对罢工的过程予以监督和保护。
征求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昨日在部分报纸及“深圳市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民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录“深圳市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发表意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2107792、82108675,传真:82001550。电子邮箱:nsgw@szrd.gov.cn;深圳市人大网址:www.szrd.gov.cn;深圳政府在线网址:www.sz.gov.cn。截止时间:2010年8月31日。
统筹:南都记者 孙天明 采写:南都记者 孙天明 王莹 实习生 彭倩 黄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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